浏览数量: 34 作者: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: 2022-05-17 来源: 本站
NB/T47041—2014《塔式容器》并未明确设备吊耳的设计是由设计单位完成还是由吊装单位完成,仅在第6.9.2条规定:“塔式容器设置吊耳时,吊耳的结构、位置及数量应考虑吊装方式及塔式容器的质量,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同确定,且应考虑塔壳的局部应力。”由于《塔式容器》是塔器设计的基础性规范,因此目前国内一些设计院将塔器的吊耳设计纳入其工作范围。
GB50798—2012《石油化工大型设备吊装工程规范》第5.1.2条规定:“设备吊耳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条件,并应由设计单位确认。设备吊耳宜与设备制造同步完成。”SY/T6279—2016《大型设备吊装安全规程》第5.2.3及5.3.7.2条、SH/T3515—2017《石油化工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技术规程》第5.1.4条皆明确规定吊耳设计由吊装单位完成。
另外,SH/T3074—2018《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》第7.9.1规定:“大型设备吊耳的设计应按SH/T3515由吊装单位负责完成。设计单位选用的或制造厂自带的吊装设施,应在吊装单位核算确认后,才能够在现场吊装时采用。”其条文说明中也对该条进行了补充说明:“按照SH/T3515的规定,起重施工技术文件(包括吊耳的计算)应由吊装单位编 制,并由吊装单位的总工批准。容器的设计单位不具备吊装资质和技术。对于特殊设备,吊装单位可以根据吊装方案,向容器的设计或制造单位提出安装吊耳(包括吊耳、尾耳、加强结构等)的要求(包括材料、结构、方位和技术要求),由设计单位确认不会影响容器使用后,再完成吊耳的制作及安装。”